《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實施意見》摘要
按:企業年金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部分發展比較穩定的企業把其作為實施員工福利計劃、分享企業發展成果的一種形式。按規定,年金所需費用應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我公司決定本應由職工承擔的部分,由公司給予全額補貼,即實際上全部由公司承擔。
一、企業年金繳費基數
1、在崗員工按崗位薪點加責任薪點(普通員工崗位薪點均按1000點,責任薪點按500點;中層及以上員工按實際崗位薪點加基準責任薪點),乘上年度全公司平均薪點值,作為當年企業年金繳費基數。但員工企業年金最高繳費基數不超過濰坊市當年規定的最高社會保險金繳費標準,最低繳費基數不低于濰坊市當年規定的最低社會保險金繳費標準。
尚未執行薪點工資的員工及公司改制后國家安置的退伍軍人員工達不到濰聯字[2016]61號文規定條件的,企業年金繳費基數按濰坊市當年規定的最低社會保險金繳費標準執行。
2、尚未參加企業年金的不在崗員工,不辦理本企業年金。
二、企業年金繳費辦法
1、企業年金由公司和員工共同負擔,每月按繳費基數的4%繳納,其中3%由公司繳納,1%由員工本人繳納。
2、公司本著造福員工、努力為員工增加收入的原則,上述由員工本人繳納1%的部分,公司給予等額補貼;但當月缺勤十天及以上的不享受補貼(含符合規定生育假期內的員工)。
3、內退員工(不含原公司中層正職及以上領導退居二線員工)、停薪留職員工,自辦理手續之月起暫停企業年金繳費;已辦理內退、停薪留職手續的員工自今年7月1日起暫停企業年金繳費,同時企業暫停代收個人應繳的企業年金款項。
4、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濰聯字[2015]37號文規定的行為),一年內暫停企業年金繳費。
5、年內員工累計病事假超過30天的,自次月起暫停企業年金繳費。
6、暫停企業年金繳費的員工,若達到參加企業年金的條件,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報公司批準后,按規定時間恢復企業年金繳費。
三、托管員工企業年金規定
1、公司為托管員工核發企業年金補貼,補貼的標準為:按當年公司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基數的4%核算補貼數額,公司以現金的方式每月發給托管員工。
2、員工當月缺勤十天及以上,以及在規定繳費時間內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以本人當年度社會保險費發票為準)不享受企業年金補貼。
四、企業年金基數調整
企業年金繳費基數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及辦理新員工參加企業年金手續、員工恢復企業年金繳費的時間,均在每年的7月1日。
五、其他規定
由于2017年度的公司內部承包方案已于年初開始實行,為不增加各單位負擔,新企業年金方案自實施之日至今年12月期間、新增加的企業年金費用統一由公司承擔。修定的《濰坊聯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年金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通訊員 尹偉利)